(2014)沭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超与宋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宋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刘超,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伟,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宋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