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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岱执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山信用社,郑幼儿,郭秋亚,刘亚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执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山信用社。负责人孙波涛。委托代理人范逸楠。被申请执行人郑幼儿。被申请执行人郭秋亚。被申请执行人刘亚雪。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幼儿、郭秋亚、刘亚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舟岱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郑幼儿、刘亚雪已制定分期付款计划,郭秋亚配偶俞福汉账户的部分存款已被法院冻结,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延期执行。现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岱执民字第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文伟审判员  孙荣华审判员  虞和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