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贵菊申请执行XX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菊,XX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989号申请人陈贵菊。被申请人XX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以被执行人XX彬暂无执行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楚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