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建锐与淮安市惠高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锐,淮安市惠高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王建锐。委托代理人房登峰。被告淮安市惠高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巧兰。委托代理人孙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责人王胜。委托代理人卞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锐与淮安市惠高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锐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惠高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育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