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路。法定代表人彭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友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小文,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志,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2014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韶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