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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和轮胎有限公司、时浩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郑州彬彬轮胎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80-1号原告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9931-6。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被告郑州彬彬轮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富田太阳城D2座654室。法定代表人刘小彬被告刘小彬(刘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三和轮胎有限公司、时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钰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