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陈召军诉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军,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陈召军,男,汉族,居民。被告古林,男,汉族,居民。原告陈召军诉被告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召军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古林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古林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古林因做生意借用原告现金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定于2014年元月初六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古林借用原告陈召军现金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予归还。原告陈召军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召军借款80000元,并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古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剑霆人民陪审员 胡伟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