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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方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