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梁某,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