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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梁某,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