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5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53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红萍,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青。在执行(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47号原告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维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61,3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