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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占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占银,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何占银。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都市*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栋,职位总经理。原告何占银与被告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盱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2011)盱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何占银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1)盱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赵学雷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