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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汉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程万术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万术,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再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男,生于1962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上峡乡柳茂村。法定代表人:陈曰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建华,宣汉县上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宣汉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中,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调解书应予同时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撤回起诉;二、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张正平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