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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