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