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郑国启与刘建国、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启,刘建国,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郑国启。被告刘建国。被告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道194号。负责人葛明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五楼。负责人王道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启诉被告刘建国、武汉惠发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启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国启负担。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