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殷世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2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世彬,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4月l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世彬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世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殷世彬来到渝北区胜利路127号附3号金港国际购物中心附近马路边,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扒窃sunnp牌手机一部,在逃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5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殷世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世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殷世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殷世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殷世彬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殷世彬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世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殷世彬将犯罪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付某某(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