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张宗启、王维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张宗启,王维军,赵清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16号。被执行人:张宗启。被执行人:王维军。被执行人:赵清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宗启、王维军、赵清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366.00元,未执行债权343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