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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廖某某、岳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廖某某,岳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岳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罗骏,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被告岳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廖某某、岳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某甲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