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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安厦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名臣制衣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安厦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名臣制衣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56号原告永州市安厦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医用设备所。法定代表人唐建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文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名臣制衣厂,经营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梅湾菜市场二楼。投资人胡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安厦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名臣制衣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永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