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月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信江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2595-6。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琦,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50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米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