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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张国新、张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张国新,张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张志远,2014年去世被告张国新,现住榆树市九粮店回迁楼6栋1单元4楼右门被告张国华,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远诉被告张国新、张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张志远因病于2014年3月8日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