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张国新、张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张国新,张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张志远,2014年去世被告张国新,现住榆树市九粮店回迁楼6栋1单元4楼右门被告张国华,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远诉被告张国新、张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张志远因病于2014年3月8日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