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凤先与张学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先,张学义,张学俊,张学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杨凤先,女,1927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原告之女婿),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张学义,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学俊,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张学礼,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杨凤先与被告张学义、张学俊、张学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凤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一元,由原告杨凤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靖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