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顺芳诉徐州国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艺博国际奇石城徐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芳,徐州国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艺博国际奇石城徐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张顺芳,个体。被告徐州国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会展路10号国际奇石城。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被告艺博国际奇石城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会展路10-1-201.法定代表人沈朝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顺芳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新审 判 员 刘海侠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