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程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恒新,总经理。被执行人程秋艳,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秋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秋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秋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