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被告:刘某,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