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方金、闻秀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方金,闻秀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方金被告闻秀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方金、闻秀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黄剑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