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颖与田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田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苏家屯王纲堡乡王纲堡村51组56号。被告田振宇,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颖与被执行人田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颖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1)喀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