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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企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涛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企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涛,陈冬至,陈志军,王成龙,北京启盈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4701号原告中企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10999-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楼14层12B10室。法定代表人李兆民,执行董事。被告刘海涛,男,1985年7月2日出生。被告陈冬至,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陈志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王成龙,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启盈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321999),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9号7号楼1-3房间1215室。法定代表人贺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企管家(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管家公司)与被告刘海涛、陈冬至、陈志军、王成龙、第三人北京启盈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盈嘉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企管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海涛银行存款50万元、陈冬至银行存款50万元、陈志军银行存款50万元、王成龙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企管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全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提香草堂258号1至3层101号房屋;二、冻结刘海涛银行存款五十万元;三、冻结陈冬至银行存款五十万元;四、冻结陈志军银行存款五十万元;五、冻结王成龙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国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