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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商终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盛隆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金玉良缘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隆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金玉良缘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国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终字第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隆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区60-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工运路8号。负责人杨凯,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洁,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锡金玉良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二期B-0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余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国栋。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隆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金玉良缘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盛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盛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38元,减半收取为172019元,由盛隆公司负担。盛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172019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缪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