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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文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8091910-5。法定代表人黄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芳,男,生于1961年6月3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上诉人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文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开平审 判 员  吴 卫代理审判员  韩燕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