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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执行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斯波帝卡(厦门)服装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波帝卡(厦门)服装有限公司,厦门瑞服祥商贸有限公司,傅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执行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斯波帝卡(厦门)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德,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志亮,斯波帝卡(厦门)服装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瑞服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蓓芳。被执行人傅蓓芳,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斯波帝卡(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瑞服祥商贸有限公司、傅蓓芳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4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斯波帝卡(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厦门瑞服祥商贸有限公司、傅蓓芳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许欧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