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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聪,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鱼商初字第159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16623878-0。法定代表人王成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聪,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学娜,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为俊,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亮亮,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宜峰,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聪、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聪、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聪于2012年7月18日以收木耳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月息9‰,至2013年7月15日到期。签订了《农户、个体工商户联保协议》、《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逾期利息按《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约责任计收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尚欠借款本金168504.08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陈聪、张学娜偿还借款本金168504.08元及利息,被告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聪对原告的诉请不持异议,请求延期偿还借款本金168504.08元及正常利息。被告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陈聪、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5日,在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生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96万元,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在约定的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联保小组成员可循环申请上述信贷资金;联保小组成员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息;被告陈聪被授信额度20万元,借款用途为收木耳。2012年7月18日,被告陈聪从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至2013年7月15日,利率9‰。借款到期后,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虽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68504.08元及利息未还。以上事实,原告作了陈述并提交《农户、个体工商户联保协议》、《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聪、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自觉遵守。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陈聪辩称借款、逾期利率不上浮、应付未付利息不计复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聪、张学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8504.08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对上述债务在96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聪、张学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被告陈聪、张学娜、陈为俊、陈亮亮、陈宜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