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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五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车承刚与王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承刚,王明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五商初字第79号原告车承刚,男。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和,男。原告车承刚与被告王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学成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承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承刚诉称,2013年4月1日,王明和从我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1个月内偿还,由王明和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王明和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我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明和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王明和从车承刚处借款30000元,由王明和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车承刚多次催要,王明和拖欠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车承刚提交的欠据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车承刚与王明和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王明和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所欠借款的义务。车承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明和给付原告车承刚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明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责任书记员陈潇潇庭审书记员赵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