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宝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翊泰服装有限公司,郭永发,孟淑清,刘宝庆,杨芳,胡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聚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征,经理。被执行人淄博翊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郭永发,经理。被执行人郭永发。被执行人孟淑清。被执行人刘宝庆。被执行人杨芳。被执行人胡允东。本院(2012)周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9903元由被执行人郭永发缴纳,所有查封财产亦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俊功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王 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丛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