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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刘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