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刘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