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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亚、吕伟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亚,吕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审被告:吕伟忠,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714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既然是通过招投标中标所取得,就不可能通过他人居间活动取得,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错误,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管院辖,故请求将该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中标书并不能推翻与被上诉人黄亚存在居间行为的可能,且被上诉人黄亚提供的举荐合同的履行地因是给付货币,应为被上诉人黄亚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王金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