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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544)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544号申请人:金某某。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中,申请人金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金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的申请。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