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深红与关德利、第三人王木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深红,关德利,王木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陈深红。委托代理人陈日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界炮镇。委托代理人陈睿亮,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徐城街道。被告关德利。第三人王木兰。原告陈深红诉与被告关德利、第三人王木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秀宏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深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日槐、陈睿亮、被告关德利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木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深红诉称,2008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关德利签订《2009年-机械厂租铺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房屋为位于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农机厂门口东侧的111-111、112房,租赁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500元,2年租金共计36000元。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交付了租金27000元及定金2000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将该铺面转租给王木兰。2011年1月9日,王木兰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要求原告退还被告所交的定金4000元。原告经核查记账凭证,被告只有2000元定金未退,尚拖欠租金9000元。尔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所欠租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于2011年诉至徐闻县人民法院后撤诉。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关德利付清所欠租金9000元及利息6480元(利息从2010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3年12月31日止,往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陈深红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陈深红、被告关德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2、《2009-机械厂租铺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房屋租赁事宜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3、《收据》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交付租金27000元及定金2000元的事实。被告关德利口头辩称,被告在2009年11月份已交付租金9000元给原告,根本没有拖欠原告的租金。被告关德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第三人王木兰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关德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证明效力,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9日,原告陈深红为甲方与被告关德利为乙方签订了一份《2009年-机械厂租铺面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一、租赁地址:徐城镇东方二路农机厂门口东侧,房号为111-111、112;…三、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四、租赁价格:每月1500元,2年租金36000元;…六、付款方法:1、签订合同交定金4000元,2008年11月1日退定金2000元,届时退完。2、2008年11月1日交租金27000元,2009年11月1日交租金9000元。…八、违约处理:1、如果乙方不按时交租金,甲方不退定金,并有权收回房屋另外出租或按滞纳金计收20%月利息;2、租用期满,乙方移交房屋时没有发现损坏设施,也没有欠水电费,甲方才退还押金,凭押金单退款。…原告陈深红在甲方栏、被告关德利在乙方栏签名并按指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交付租金27000元及定金2000元给原告。2010年下半年,被告经原告同意,将所租赁的铺面转租给第三人王木兰。第三人王木兰承租该铺面后,于2011年1月29日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要求原告退还被告所交的定金4000元。经原告核查,被告只有2000元定金未退,还拖欠原告租金9000元。尔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所欠租金,被告以已交付完租金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曾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因双方协商处理未果,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所欠租金9000元及利息6480元(利息从2010年12月31日计至2013年12月31日止,往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关德利转租铺面给第三人王木兰时一并将定金转让。本院认为,本案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综合原告陈深红的主张与被告关德利的抗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关德利是否拖欠原告陈深红租金9000元及利息如何计付。关于被告关德利是否拖欠原告陈深红租金9000元的问题。原告陈深红与被告关德利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2009年-机械厂租铺面租赁合同》,双方的民事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36000元给原告。本案证据显示,被告在2008年12月25日只交付租金27000元及定金2000元,尚欠原告租金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在庭审时抗辩其于2009年11月份已交付租金9000元给原告,但对该主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拖欠的租金9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陈深红所主张的利息如何计付的问题。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乙方不按时交租金,甲方不退定金,并有权收回房屋另外出租或按滞纳金计收20%月利息。原告陈深红认为按月利率20%计息过高,变更为按月利率2%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原告主张以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0年12月31日起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关德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原告陈深红的租金9000元及从2010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关德利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付款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远臣审 判 员 邹秀宏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