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忠强与烟台开发区作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强,烟台开发区作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刘忠强,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边毓彦、娄守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作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李家。法定代表人张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强与被告烟台开发区作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开发区作伦食品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款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开发区作伦食品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款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翟汉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