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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句容市天王镇赵巷建材厂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天王镇赵巷建材厂,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4)句行初字第5号原告句容市天王镇赵巷建材厂(业主:陈子聪)。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赵巷村**号。委托代理人张恩金。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发巧,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存明。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友芬,1972年12月24日。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天王镇赵巷建材厂与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友芬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句容市天王镇赵巷建材厂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