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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苟某某,女,生于1965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龙,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承办法官给原告苟某某做思想工作,原告苟某某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家,婚姻大事未解决,愿意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