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学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学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744号罪犯郭学江,男,33岁,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学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郭学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郭学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学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学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