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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赵彦刚、秦海红、马凤山、王艳玲、XX、唐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赵彦刚,秦海红,马凤山,王艳玲,XX,唐振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负责人:蔡忠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分行职员。被告:赵彦刚。被告:秦海红。被告:马凤山。被告:王艳玲。被告:XX。被告:唐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赵彦刚、秦海红、马凤山、王艳玲、XX、唐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彦刚、秦海红、马凤山、王艳玲、XX、唐振宇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赵彦刚、秦海红、马凤山、王艳玲、XX、唐振宇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