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志福、林秀春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志福,林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志福,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执行人林秀春,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志福、林秀春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2012)安执审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志福、林秀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执审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剑东审判员 袁玉泉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