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国峰与常慧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峰,常慧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峰,男,农民。被执行人常慧耀,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国峰与常慧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国峰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人民币1.4万元,承担执行费11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慧耀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1.4万元,承担执行费11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