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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鞠凤驰与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凤驰,谭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鞠凤驰,男。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被告谭永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凤驰与被告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凤驰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凤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