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鞠凤驰与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凤驰,谭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鞠凤驰,男。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被告谭永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凤驰与被告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凤驰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凤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