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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凌美千与广州市历藏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3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凌美千,女,****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谭六周、张永,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历藏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明。原告凌美千诉被告广州市历藏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注资100000元,资金用于校车集团的建设,合作期限为壹年,协议约定每月进行利润分配,金额为1666.7元。签订协议后,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付款100000元,但被告自签订协议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利润,也未返回本金。实际上原告既不参加被告经营,也不承担风险,实际为借贷,该《合作协议书》依法无效,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2、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2014年1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对广州历藏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是被告拖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息而引起的纠纷,由于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美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