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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王家祥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祥,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二桥路**号**号。198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因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祥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家祥在本市云岩区大西门人行天桥楼梯上,趁行人刘某某不备,用手扒窃其衣服口袋内的COKI牌CK8型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赃物已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家祥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刘某某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家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家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家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乾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