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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黄干、牛存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兰,黄干,牛存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子胜,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黄干,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牛存雨,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蒙民一初字第012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牛存雨名下皖S2Q9**比亚迪轿车一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干与申请执行人张素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将和解后应付案件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存雨名下皖S2Q9**比亚迪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肖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