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某,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已和好,同意共同生活,原告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