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冒雨,曹国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表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冒雨,男,汉族,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发,男,汉族。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人保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菲菲 微信公众号“”